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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词条最后修订于2009/10/9 2:44:00
摘要:《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于2000年8月17日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自2000年10月13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保证产品安全、有效,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以下简称无菌器械)是指无菌、无热原、经检验合格,在有效期内一次性直接使用的医疗器械。无菌器械按《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实施重点监督管理。《目录》(见附件)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并调整。第三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无菌器械的生产、经营、使用、监督管理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二章 生产的监督管理第四条 生产无菌器械应执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无菌医疗器具生产管理规范》及无菌器械的《生产实施细则》。无菌器械必须严格按标准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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拼音:yīcìxìngshǐyòngwújun1yīliáoqìxièjiāndūguǎnlǐbànfǎ(zànxíng)《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于2000年8月17日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自2000年10月13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保证产品安全、有效,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一次性使...
康损害的劳动者是职业健康监护的重要内容。用人单位在在岗期间定期体检中,一旦发现劳动者出现与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应将其调离原岗位,做好再就业的技术培训,同时还应进行妥善安置,包括调换工种和岗位、医学观察、诊断、治疗和疗养等一系列措施。4.8.6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不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在离岗前,用人单位应无偿为劳动者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没有进行检查的不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