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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安全专家委员会于2011年成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安全专家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办发〔2008〕100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称国家局)设立化妆品安全专家委员会(以下称安全专家委员会),下设化妆品安全风险评估专门委员会(以下称风险评估委员会)。为加强和规范化妆品安全专家委员会的工作,根据化妆品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安全专家委员会在国家局领导下,主要承担对化妆品监管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政策建议,审查化妆品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对国内外化妆品安全有关情况进行跟踪和研究,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等工作。第二章机构组成第三条安全专家委员会设顾问、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委员。风险评估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委员。第四条风险评估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安全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兼任。第五条安全专家委员会和风险评估委员会设立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工作人员组成。秘书处设在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第三章职责第六条安全专家委员会主要职责:(一)对化妆品监管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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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 第17号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局长:郑筱萸 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GSP检查员管理办法》(国药管市[2000]528号)的规定,王小为等114名申报GSP检查员的人员(名单见附件),已经所在地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同意,又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专业培训及考试合格,现聘任为GSP检查员。特此通知附件:第三批GSP检查员名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二年六月二十五日附件:第三批GSP检查员名单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王小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根据《GSP检查员管理办法》(国药管市[2000]528号)的规定,邢泉等81名申报GSP检查员的人员(名单见附件),已经所在地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同意,又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专业培训并考试合格,现聘任为GSP检查员。特此通知附件:首批GSP检查员名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一年二月二十日附件:首批GSP检查员名单
于2007年6月18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邵明立 二○○七年七月十日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药品的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规范药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加强药品生产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组织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及有关单位进行认真讨论,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并于2002年9月30日前反馈我局安全监管司生产监督处。地址:北京市西
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进口药材管理办法(试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2号)的有关规定,为加强药材进口的监督管理,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06年2月1日起,组织药材进口,申请人应当在取得《进口药材批件》后,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口岸或者边境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登记备案申请〔各口岸或者边境口岸(食品)药品督管理局的联系方式见附件1,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 第19号 《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郑筱萸 二○○五年四月三十日 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 第4号 《药品进口管理办法》经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局长:郑筱萸 署长:牟新生 二○○三年八月十八日
品监督管理局机关各司、室: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1年2月1日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各直属单位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公文处理办法并报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特此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二月九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文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驻局监察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各司室,各直属单位:为了总结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近年调查研究的成果和经验,激发调研的积极性,进一步推动调研工作向广度和深度发展,我局组织开展了征集和评选药品监管优秀论文和调研报告的活动。《关于征集评选药品监管优秀论文及调研报告的通知》(国药监办〔2002〕364号)下发后,各级领导认真组织,保证了征文活动的顺利开展。此次活动共收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卫生厅(局)、医药管理部门: 现将《国务院批转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10号)转发给你们,望认真学习、研究,及时向地方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汇报,并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抓好贯彻落实。 对《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方案》中涉及到的干部管理、财务经费管理、药品监督员队伍建设、编制设置和人员管理等问题,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在抓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行政许可法》,须对2000年版《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监督管理办法》进行修订。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我局起草了《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印发你们征求意见。请于2004年5月31日以前将修改意见(附修改理由)报我局医疗器械司。意见可通过电子邮件、传真或邮寄方式发送。 联系人:马长城、吕建民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 第13号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于2004年6月18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郑筱萸 二○○四年七月二十日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各司室及各直属单位,驻局监察局:按照国务院关于药品监督管理系统体制改革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培训工作,提高人员素质,现对“十五”期间药品监督管理系统的培训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十五”期间,是药品监督管理系统打基础的重要时期。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建3年多的实践来看,药品监督管理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执法监管水平还不能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局令第12号)等有关规定,国家局制定了《医疗器械生产日常监督管理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六年一月十九日 医疗器械生产日常监督管理规定
一九九一年三月二十七日卫生部令13号发布,二○○五年五月二十日卫监督发〔2005〕190号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的领导。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化妆品卫生监督职责,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健全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增强监督检验技术能力,提高化妆品卫
《麻黄素管理办法》(试行)于1999年4月12日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本办法自1999年8月1日起执行。局长:郑筱萸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六日麻黄素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麻黄素是《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以下简称联合国八八公约)附表管制品种。为履行国际公约,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制药、医疗以及科研需要,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各直属单位、局机关各司、室(局): 现将《药品监督管理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药品监督管理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药品监督管理政务信息工作,实现全国药品监督管理系统政务信息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使政务信息工作更好地为科学决策和指导工作服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 第22号 《进口药材管理办法(试行)》于2005年10月21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邵明立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进口药材管理办法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37号《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于2002年12月6日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本办法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局长:郑筱萸二○○二年十二月十一日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生产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
各承担起草任务的单位按计划要求,按时、保质地完成所承担标准项目的制定、修订任务。 附件:2005年度医疗器械行业标准项目计划汇总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五年五月二十四日附件:2005年度医疗器械行业标准项目计划汇总表序号标准项目名称标准类别制修订起止年限技术委员会或技术归口单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3〕8号),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基础上组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了理顺工作关系,保证医疗器械日常监督检验工作的开展,现决定将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10个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更名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10个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名单如下: 国家药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口岸、边境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口岸药品检验所,各边境口岸所在地省级药品检验所: 《进口药材管理办法(试行)》(局令第22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5年11月24日发布,自2006年2月1日施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进口药材的申请与审批 (一)对2006年2月1日前我局正式受理,但未完成审批的品种,我局仍按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关于加强全国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药监人[2002]68号)的精神,经研究,定于2002年6月下旬至7月中旬在北京举办地(市)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培训示范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培训内容(一)国家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二)药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药品监督管理执法实务。(三)行政管理信息化、公文写作及WTO的有关知识。(四)交流
各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口岸药品检验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海关总署第4号令,《药品进口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将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为切实做好《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经国务院批准,18个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城市为: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大连市、青岛市、成都市、武汉市、重庆市、厦门市、南京市、杭州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 第21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特别审批程序》于2005年11月18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邵明立 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副省级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关于印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执法队伍2000年培训计划的通知》(国药管人[2000]37号)要求,经局党组研究同意,定于2000年5月15日至21日在北京举办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领导班子成员培训班,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培训目的(一)通过培训,使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领导班子成员在深化改革的过程中,进一步转变职能、转变观念、转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厅(局),解放军总后卫生部: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加强药物临床试验的监督管理,确保药物临床试验在具有药物临床试验资格的机构中进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部共同制定了《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并实施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认定。现将《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2年12月1日施行。为做好《办法》实施过程中的衔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02年12月1日前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已接收,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尚未受理的药品注册申请,由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知申请人,按照《办法》要求填写《药品注册申请表》并重新整理申报资料,其中已完成的现场考察、原始资料核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加强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日常监督,保障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监督管理办法》,我局制定了《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日常监督调度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三年一月十四日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日常监督调度管理规定(试行)一、为加强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日常监督管理,保障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对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根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发布了《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9号),对《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6号)进行了修订。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依法对申请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 第14号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于2004年5月28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郑筱萸 二○○四年八月五日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医疗器械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 根据我局《关于2000年度医疗器械标准化奖励工作的通知》(药管械[2000]60号)要求,2000年度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标准化奖励评审工作已于近期结束,共评出标准化优秀项目5项,标准化先进工作者13名。现将获奖名单予以公布,请有关单位对本单位获奖项目及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特此通知 附件:1.2000年度国家药品监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机关各司室、各直属单位、各挂靠学会、协会: 1999年10月29日,我局召开信息工作座谈会。郑筱萸同志到会并作重要讲话,张文周同志作总结讲话,机关各司室、有关直属单位、中国药学会等有关同志参加会议。现将郑筱萸、张文周同志的讲话材料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结合本单位实际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附件:l、郑筱萸同志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1999年信息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 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机关各司室、各直属单位:为加强我局政府网站的管理,规范药品监督管理政务信息的发布,我局制定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网站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二OO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网站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信息发布、加强政府网站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解放军总后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对药品注册的申报与受理程序进行了调整。为规范我司与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受理工作,现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等项工作,对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的申请和补充申请符合要求的,开具受理通知单;对各类药品注册申请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医疗器械检测机构资格认可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特此通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三年四月一日医疗器械检测机构资格认可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医疗器械检测机构工作的规范性、公正性和科学性,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家药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加强药品广告审查管理,规范药品广告发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局起草了《药品广告审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认真讨论,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并将修改意见于2002年11月10日前报我司流通规则管理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甲38号邮编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司 二○○四年六月十四日 医疗器械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疗器械标准化工作,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新药审批办法》于1999年3月12日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本规定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局长:郑筱萸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二日新药审批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的规定,为规范新药的研制,加强新药的审批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新药系指我国未生产过的药品。已生产的药品改变剂型、改变给药途径、增加新的适应症或制成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厅(局):2002年4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卫生部,组织全国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厅(局)征求对《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试行)》(下称《试行办法》)的修改意见。在此基础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全监管司会同卫生部医政司组织修订,完成了《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与《试行办法》相比较作了较大地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 第18号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于2005年3月22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局长:郑筱萸 二○○五年四月十四日 医疗机构制剂配
《进口药品管理办法》于1999年3月12日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本规定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局长:郑筱萸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二日进口药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进口药品的监督管理,保证进口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家对进口药品实行注册审批制度。进口药品必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进口药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规范《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简称药品GMP)认证工作,保证监督实施药品GMP工作的顺利进行,我局修订了《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简称《药品GMP认证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现行的《药品GMP认证办法》、《药品GMP认证工作程序》(国药管安〔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医疗器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归口单位: 现将2006年度制订、修订医疗器械行业标准项目计划印发给你们,其中强制性行业标准61项(见附件1),推荐性行业标准77项(见附件2)。 请各标准项目归口技术委员会或单位积极组织归口内的标准项目的起草工作,对承担起草标准项目的单位给予支持并进行督促。各有关单位应按计划要求,完成所承担标准项目的制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卫生厅(局)、医药管理部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各直属单位: 2000年6月8日至9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在贵州省贵阳市召开了全国民族药监督管理工作座谈会。会上,郑筱萸局长作了题为《贯彻落实“以监督为中心,监、帮、促相结合”的工作方针,确保民族药健康发展》的重要讲话,任德权副局长作了会议总结。现将这两个讲话材料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工作实际,认真学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为推动监督实施GSP工作的顺利开展,积极实施GSP的认证工作,我局制定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特此通知附件:1、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申请书2、企业负责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情况表3、企业验收检验养护销售人员情况表4、企业经营设施、
(1989年9月26日国务院批准1989年11月13日卫生部令第3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化妆品的卫生监督,保证化妆品的卫生质量和使用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第三条 国家实行化妆品卫
(1989年9月26日国务院批准1989年11月13日卫生部令第3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化妆品的卫生监督,保证化妆品的卫生质量和使用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第三条 国家实行化妆品卫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 第1号 《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于2003年3月28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本规定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郑筱萸 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9]34号),为加强执业药师管理,规范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我局重新修订了《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现将其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附件:1、执业药师培训中心管理细则 2、执业药师继续教育项目管理细则 3、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学分授予细则 国家药品监督